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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국법률/세무회계/문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2号 (2001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2日起施行)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 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3月2日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2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十九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9〕158号《关于未被正式录用的司法工作人员受委托执行职务的是否符合犯罪主体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但是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2号 全文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 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 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 防止错捕或漏捕。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