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소셜 메뉴가 설정되지 않았습니다. 메뉴를 생성하고 메뉴 설정에서 소셜 메뉴에 할당해야 합니다.

법률정보

20061229(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1、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第482号公布 2、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