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
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1996年11月22日 法复[1996]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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