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최고인민법원의 자금세탁 등 형사안건 심리의 구체적 법률응용의 몇가지 문제에 관한 해석(2009.11.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일:] 2012년 10월 03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 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渝检(研)(1998)8号《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8年11月3日 chl_21332 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9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22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9月13日公布起施行)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为了严肃执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冻结、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200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对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以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分设新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整、划转之后,出现了企业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决定,要求收回已被调整、划转资产的纠纷。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因这类纠纷提起的诉讼问题,向我院请示,现答复如下: 一、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6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1) 최고인민법원의 행정소송증거의 몇가지 문제에 관한 규정(2002.7.24).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2) 최고인민법원의 인민법원 배상위원회의 배상안건 심리 절차에 관한 잠행규정(1996.5.6).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1) 최고인민법원의 행정배상 안건 심리의 몇가지 문제에 관한 규정(1997.4.29).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