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최고인민법원, 사법부의 변호사가 법에 의해 변호 직무와 책임을 이행하는 것을 충분히 보장하고 사형안건의 .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일:] 2012년 10월 03일
2)최고인민검찰원, 공안부의 사형 강제집행 조치 적용 관련 문제에 대한 규정(2000. 8.28).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2号 全文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 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 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 防止错捕或漏捕。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4)인민검찰원이 행정법집행기관이 이송한 범죄혐의 안건 처리에 관한 규정(2001.12.3).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1)최고인민검찰원의 인민검찰원이 직접 직접 입안을 수리하고 조사하는 안건의 범위에 대한 규정(1998.5.1.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 1997/11/20 法释〔1997〕7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二审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全部指定辩护人的请示》(赣法刑一请字〔199 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 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 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为其指定辩护人。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1)최고인민법원, 최고인민검찰원, 공안부, 국가안전부, 사법부의 사형안건 처리시 증거의 조사, 판단에 관한 .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豫检研〔1999〕3号《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检察机关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刑事医学鉴定,其鉴定没有明确指明损伤程度等法医学问题的,检察机关的法医可以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就伤情程度等问题提出法医学意见。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关于伤情情况的鉴定并参照检察机关法医提出的法医学意见,综合进行审查判断,以正确认定案情。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