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소셜 메뉴가 설정되지 않았습니다. 메뉴를 생성하고 메뉴 설정에서 소셜 메뉴에 할당해야 합니다.

법률정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豫检研〔1999〕12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研字[200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兵团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由兵团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二、兵团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兵团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另行规定。   三、兵团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由与审判管辖相适应的兵团检察机关或者地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对于兵团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据主要犯罪地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确定侦查管辖。侦查终结后,由与审判管辖相适应的兵团检察机关或者地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发生在垦区内的案件,由兵团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审查起诉。   六、兵团单位发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所在城区未设兵团检察分院和基层检察院的,由地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七、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兵团检察机关与新疆地方检察机关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2001年6月4日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4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