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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률정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2号 (2001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2日起施行)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 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3月2日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2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十九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9〕158号《关于未被正式录用的司法工作人员受委托执行职务的是否符合犯罪主体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但是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2号 全文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 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 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 防止错捕或漏捕。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 1997/11/20 法释〔1997〕7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二审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全部指定辩护人的请示》(赣法刑一请字〔199 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 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 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为其指定辩护人。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