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최고인민법원의 “중화인민공화국 담보법” 적용 약간 문제에 관한 해석(2000.12.8).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일:] 2012년 10월 02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 二○○○年八月八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72号《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资金利息扩大的部分损失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主债权的利息是指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利息。因法院错判引起债权利息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8) 최고인민법원의 도시주택 임대계약 분쟁안건의 구체적 응용 법률에 관한 약간 문제에 대한 해석(2009.7.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6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二字20022号《关于担保法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该规定施行后发生的担保纠纷案件和该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尚未审结的第一审、第二审担保纠纷案件。该规定施行前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进行再审的,不适用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生效后发生的担保行为和担保纠纷,适用担保法和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本批复施行前,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批复。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7) 최고인민법원의 기술계약 분쟁안건 심리시 적용 법률에 관한 약간 문제에 대한 해석(2004.12.16).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4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1]37号《关于认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它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19) 최고인민법원의 현재 상황에서 민상사 계약분쟁 안건을 심리하는 약간문제에 대한 지도의견(2009.7.7.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7号 (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