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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일:] 2012년 10월 02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法释〔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附: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2〕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3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2号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98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一)。   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9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二)。   三、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自公布废止之日起不再适用,在此之前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办结的有关案件除依法需要纠正的外,不作变动。   四、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废止的13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三)。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进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陆续公布清理结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