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최고인민법원의 마약안건 심리의 죄명 확정 양형 표준에 대한 문제에 관한 해석(2000.6.6).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일:] 2012년 10월 03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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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최고인민법원의 강도, 탈취 형사안건 심리의 법률적용의 몇가지 문제에 관한 의견(2005.6.8).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6) 최고인민법원, 최고인민검찰원, 공안부, 사법부의 법에 의거 부녀, 유녀 유괴매매를 처벌하는 것에 대한.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 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 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定罪处罚。 ⓒ...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0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已于2000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4月24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重庆市检察院: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18号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11号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2〕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 2002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7) 최고인민법원, 최고인민검찰원의 사교조직을 이용한 범죄안건 처리의 구체적 법률응용의 몇가지 문제에 관한.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