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일:] 2012년 10월 03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2000年02月24日 法释〔20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8) 최고인민법원, 최고인민검찰원, 공안부의 온라인 도박 범죄안건 처리의 법률적용의 가지 문제에 관한 의견.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15) 최고인민법원의 산림자원 파괴 형사안건 심리의 구체적 법률응용의 몇가지 문제에 관한 해석(2000.1.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22) 최고인민법원원, 최고인민검찰원, 공안부의 마약범죄안건 처리의 법률적용의 몇가지 문제에 관한 의견(2.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10月9日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2) 최고인민법원, 최고인민검찰원의 사교조직을 조직, 이용하여 죄를 범하는 안건 처리의 구체적 법률응용의 .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三日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5) 최고인민법원, 최고인민검찰원의 도박죄 형사안건 처리의 구체적 법률응용의 몇가지 문제에 관한 해석(20.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