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산업안전사고 보고 및 조사처리 조례(2011.9.30 수정).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일:] 2012년 10월 03일
10)중앙사회치안종합관리위원회사무실, 최고인민법원, 최고인민검찰원, 공안부, 사법부의 교도소외 형집행을 강화.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4.유휴토지처리판법(2012.6.1 수정).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10月9日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0月13日 chl_19708 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 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2000年3月1日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chl_29254 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2〕3号 (200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7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陕检发研[2001]159号《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5) 전국 법원의 농촌안정 유지의 형사심판 업무 좌담회기록(1999.10.27).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3〕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研字(2002)9号《关于挪用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