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
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2000年3月1日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chl_29254
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