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소셜 메뉴가 설정되지 않았습니다. 메뉴를 생성하고 메뉴 설정에서 소셜 메뉴에 할당해야 합니다.

[일:] 2012년 10월 03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 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 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 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 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0日 法释〔2000〕18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