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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일:] 2012년 10월 03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2号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走私废物罪  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公布和施行以来,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法的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1、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2、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经申请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