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3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0]267号《关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일:] 2012년 10월 03일
8) 최고인민법원의 중국본토와 마카오특별행정구가 상호 중재재결을 승인, 집행하는 것에 관한 배치(2007.1.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1) 최고인민법원의 “중화인민공화국 해사소송특별절차법” 적용 약간 문제에 대한 해석(2003.1.6).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1999]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1999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4月27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12) 최고인민법원의 홍콩, 마카오 관련 민상사 안건의 사법문서 송달 문제에 대한 약간 규정(2009.3.9.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6) 최고인민법원의 중국본토와 홍콩특별행정구 법원이 상호 당사자가 협의 관할한 민상사안건 판결을 승인, 집행.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28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经他字第26号《关于在审理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应如何解决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原仲裁机构的体制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有所不同,原仲裁机构适用仲裁法某些规定有困难的,如仲裁庭的组成,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不应以未适用仲裁法的规定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该费用由申请人交纳。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8〕78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3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关于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对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请示,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的第三项内容系租赁合同项下的争议,不是合作合同项下的争议,鉴于该租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按照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该部分内容。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