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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